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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39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發表時間:2023-12-07     閱讀次數:     字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39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 發布部門 : 最高人民法院

· 發文字號 : 法〔2023〕230號

· 發布日期 : 2023-12-07

· 實施日期 : 2023-12-07

· 時效性 : 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 : 司法解釋,指導案例

· 法規類別 : 知識產權,犯罪和刑事責任,刑法,專利,專利權保護



法〔2023〕23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39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將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訴永康市聯某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等八個案例(指導性案例217-224號),作為第39批指導性案例發布,供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

?指導性案例217號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訴永康市聯某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訴訟/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反向行為保全/擔保數額/固定擔保金/動態擔保金

裁判要點

1.涉電子商務平臺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責令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恢復鏈接或者服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2.被訴侵權人因涉嫌侵害專利權被采取斷開鏈接或者暫停服務等措施后,涉案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但相關專利確權行政訴訟尚未終結期間,被訴侵權人申請采取行為保全措施以恢復鏈接或者服務,其初步證明或者合理說明,不予恢復將導致其遭受市場競爭優勢、商業機會嚴重喪失等無法彌補的損害,采取恢復鏈接或者服務的行為保全措施對權利人可能造成的損害不會超過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訴侵權人造成的損害,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

3.人民法院采取前述行為保全措施,可以責令被訴侵權人在本案判決生效前不得提取其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收款賬戶中一定數額款項作為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權利人的賠償請求額、采取保全措施錯誤可能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采取保全措施后被訴侵權人的可得利益等情況合理確定。擔保金可以采取固定擔保金加動態擔保金的方式。

基本案情

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系“具有新型桶體結構的平板拖把清潔工具”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及“一種用于平板拖把擠水和清洗的拖把桶”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180.2號專利)的專利權人。博某公司認為永康市聯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某公司)在浙江天某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經營的“天某網”上銷售的拖把神器構成對上述兩專利權的侵犯,故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中院)提起本案及另案案號為(2019)浙02知民初368號(以下簡稱368號案)兩起訴訟。寧波中院依博某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兩案各凍結聯某公司支付寶賬戶余額316萬元。因博某公司向天某公司發起投訴,聯某公司向天某公司申訴,并出具《知識產權保證金承諾函》,同意繳存100萬元保證金于其支付寶賬戶內,并同意支付寶公司及天某公司凍結其網店自2019年11月10日22點起的全店所有銷售收入。

寧波中院一審認定本案侵權成立,判令聯某公司等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損失,天某公司立即刪除、斷開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鏈接。同日,博某公司再次就被訴侵權產品向天某公司發起投訴。隨后,天某公司刪除了被訴侵權產品在“天某網”上的銷售鏈接。

聯某公司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涉案專利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博某公司表示將就此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11月5日,聯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反向行為保全申請,請求法院責令天某公司立即恢復申請人在“天某網”上的產品銷售鏈接。并稱被訴侵權產品系其“爆款產品”,“雙十一”即將來臨,不恢復鏈接將使其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截至行為保全申請提出之日,368號案尚在一審審理中,其所涉180.2號專利仍處于有效狀態;聯某公司支付寶賬戶余額共被凍結1560萬元,其中828萬元為聯某公司同意凍結的其網店自2019年11月10日22點起的全店所有銷售收入。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993號民事裁定:一、天某公司立即恢復聯某公司在“天某網”購物平臺上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鏈接;二、凍結聯某公司名下的支付寶賬戶余額632萬元,期限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三、自恢復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鏈接之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如聯某公司恢復鏈接后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總額的50%超過632萬元,則應將超出部分的銷售額的50%留存在其支付寶賬戶內,不得提取。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一、關于聯某公司作為被訴侵權人是否具有提起行為保全申請的主體資格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含有侵權初步證據的通知時,具有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的法定義務。而對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何種情況下可以應平臺內經營者的申請采取恢復鏈接等措施,我國法律沒有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所規定的行為保全措施的申請人并不限于原告。在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允許被訴侵權的平臺內經營者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條件下申請行為保全,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恢復鏈接等行為保全措施,對于合理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平臺內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促進電子商務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專利權等通過行政授權取得權利的知識產權在民事侵權訴訟過程中,可能因被宣告無效、提起行政訴訟等程序而使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且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狀況等在訴訟過程中也可能發生重大變化。此時,平臺內經營者因情況緊急,不恢復鏈接將會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恢復鏈接等行為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本案中,涉案專利在二審中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其有效性因權利人即將提起行政訴訟而處于不確定狀態。作為被刪除產品鏈接的聯某公司具有提起恢復鏈接行為保全申請的主體資格。

二、關于本案應否采取恢復鏈接行為保全措施

在確定是否依被訴侵權人的申請采取恢復鏈接行為保全措施時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不恢復鏈接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恢復鏈接對專利權人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不恢復鏈接對被訴侵權人造成的損害;恢復鏈接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不宜恢復鏈接的其他情形。具體到本案:

(一)聯某公司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本案為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我國實用新型專利的授權并不經過實質審查,其權利穩定性較弱。為了平衡專利權人的利益及同業競爭者、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正常、有序的網絡運營環境,專利權人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刪除涉嫌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銷售鏈接時,應當提交由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拒絕刪除鏈接,但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侵權的除外。本案中,天某公司在原審法院認定侵權成立后及時刪除了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鏈接,但二審中涉案專利權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因缺乏新穎性而被宣告全部無效,博某公司即將提起行政訴訟,專利有效性處于不確定狀態。聯某公司因本案訴訟及368號案,截至2020年11月5日支付寶賬戶余額共被凍結1560萬元,正常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在此情況下,聯某公司要求天某公司恢復產品鏈接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二)不恢復鏈接是否會對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在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刪除、屏蔽、斷開商品銷售鏈接不僅將使該商品無法在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而且還將影響該商品之前累積的訪問量、搜索權重及賬戶評級,進而降低平臺內經營者的市場競爭優勢。因此,確定“難以彌補的損害”應考量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商譽等人身性質的權利受到無法挽回的損害;2.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申請人市場競爭優勢或商業機會嚴重喪失,導致即使因錯誤刪除鏈接等情況可以請求金錢賠償,但損失非常大或者非常復雜以至于無法準確計算其數額。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主要通過聯某公司在“天某網”上的涉案網店進行銷售,且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2019年11月13日被訴侵權產品累計銷量為283693件;2019年12月4日,原審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時的累計銷量為352996件;2020年1月13日,原審庭審時的累計銷量為594347件。這一方面說明被訴侵權產品的銷量大,另一方面也說明其累計的訪問量及搜索權重較大,斷開銷售鏈接對其網絡銷售利益影響較大。特別是在“雙十一”等特定銷售時機,是否恢復鏈接將對被訴侵權人的商業利益產生巨大影響。在涉案專利權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情況下,通過恢復鏈接行為保全措施使平臺內經營者能夠在“雙十一”等特定銷售時機正常上線經營,能夠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

(三)恢復鏈接對專利權人可能造成的損害是否會超過不恢復鏈接對被訴侵權人造成的損害。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雖為同類產品,但市場上類似產品眾多,并不會導致博某公司的專利產品因恢復鏈接而被完全替代。而且,法院已經考慮到因恢復鏈接可能給博某公司帶來的損失,并將凍結聯某公司支付寶賬戶相應金額及恢復鏈接后繼續銷售的部分可得利益,聯某公司也明確表示同意。在此情況下,相較于不恢復鏈接對聯某公司正常經營的影響,恢復鏈接對博某公司可能造成的損害較小。

(四)恢復鏈接是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專利侵權糾紛中,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考量的是公眾健康、環保以及其他重大社會利益。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拖把桶,恢復鏈接時考量的重要因素是否會對公眾健康、環保造成影響,特別是需要考慮是否會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造成不應有的損害,而本案無證據表明被訴侵權產品存在上述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不宜恢復鏈接的其他情形。本案被訴侵權產品除涉嫌侵害涉案專利權外,還在368號案中涉嫌侵害博某公司180.2號專利,且180.2號專利目前仍處于有效狀態。但首先,368號案尚在一審審理中,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權、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尚不確定。其次,368號案中博某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已經通過凍結聯某公司支付寶賬戶余額316萬元的財產保全措施予以保障。再次,在確定本案行為保全擔保金額時,已考慮368號案的情況酌情提高了聯某公司的擔保金額并將凍結聯某公司恢復鏈接后繼續銷售的部分可得利益。因本行為保全措施系針對本案訴訟,擔保金額凍結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屆時,如果368號案仍在審理中,博某公司可以在該案中通過申請行為保全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由法院根據該案情況決定是否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因此,不存在博某公司就180.2號專利所享有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的情況。被訴侵權產品還因涉嫌侵害180.2號專利權而涉訴的事實不影響本案行為保全措施的采取。

三、關于擔保金額的確定

行為保全擔保金額的確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既要考慮行為保全措施實施后對被申請人可能造成的損害,也要防止過高的擔保金額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合理影響。在涉電子商務平臺專利侵權糾紛中,恢復鏈接行為保全措施擔保金額的確定,一方面應考慮恢復鏈接后可能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確保權利人就該損害另行主張賠償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也應合理確定申請人恢復鏈接后的可得利益,避免因凍結過多的銷售收入不合理影響其資金回籠和后續經營。本案中,博某公司在本案及368號案中均要求被訴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316萬元,原審法院均已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考慮到被訴侵權產品在刪除鏈接前銷售數額較大、恢復鏈接將可能導致博某公司的損失擴大等因素,為最大限度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將綜合博某公司在兩案中的賠償主張、恢復鏈接后聯某公司的可得利益等因素酌定擔保金額。鑒于聯某公司的可得利益將隨產品銷售而不斷增加,除固定擔保金外,本案將增加動態擔保金。由于聯某公司的銷售收入中還含有成本、管理費用等,為防止過高的擔保金額對聯某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合理影響,在考慮本案及368號案所涉專利貢獻率的情況下,酌情將動態擔保金確定為聯某公司銷售額的50%。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10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指導性案例218號

蘇州賽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登記/保護對象/保護范圍/獨創性

裁判要點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的目的在于確定保護對象,而非公開設計內容。公開布圖設計內容并非取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條件。

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一般可以根據申請登記時提交的布圖設計復制件或者圖樣確定。對于無法從復制件或者圖樣識別的布圖設計內容,可以依據與復制件或者圖樣具有一致性的樣品確定。

3.取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并不當然意味著登記的布圖設計內容具有獨創性,權利人仍應當對其主張權利的布圖設計的獨創性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被訴侵權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證推翻該解釋或者說明的,可以認定有關布圖設計具備獨創性。

基本案情

蘇州賽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某公司)于2012年4月22日申請登記了名稱為“集成控制器與開關管的單芯片負極保護的鋰電池保護芯片”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并于2012年6月8日公告,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至今處于有效狀態。深圳準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準某公司,已注銷)未經許可,復制、銷售的芯片與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質相同。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某公司)為準某公司的銷售行為代開發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戶某歡為準某公司的唯一股東,持有裕某公司51%的股權,并同時擔任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戶某歡后將準某公司股權轉讓給黃某東、黃某亮。在一審訴訟期間,黃某東、黃某亮注銷了準某公司。

賽某公司認為,準某公司、裕某公司共同侵害了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戶某歡、黃某東、黃某亮應對準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裕某公司、戶某歡、黃某東、黃某亮連帶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一、裕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賽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二、戶某歡、黃某東、黃某亮對上述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賽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裕某公司、戶某歡、黃某東、黃某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終49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一、關于能否以樣品剖片確定涉案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

1.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樣品能否用以確定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在布圖設計登記時,向登記部門提交的材料中包含布圖設計內容的有: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復制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樣品。其中,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是必須提交的;樣品在布圖設計已經投入商業利用的情況下提交;復制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是基于自愿提交的,還特別要求電子文檔應當包含該布圖設計的全部信息,并注明文件的數據格式?梢,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是獲得登記必須提交的文件。在確定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時,一般應根據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進行。隨著半導體行業的發展,布圖設計能在更小的半導體基片上完成更為復雜的布圖設計,其集成度大幅提高。即使按照《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至少放大到該布圖設計生產的集成電路的20倍以上”,仍然存在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放大倍數尚不足以完整、清晰地反映布圖設計內容的情況。此時,在樣品與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具有一致性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樣品剖片,通過技術手段精確還原出芯片樣品包含的布圖設計的詳細信息,提取其中的三維配置信息,確定紙件中無法識別的布圖設計細節,用以確定布圖設計的內容。

2.是否只能以登記時已經公開的內容確定保護范圍。不同于專利法對發明創造采取公開換保護的制度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并不以權利人公開布圖設計為條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布圖設計的登記審查時,對紙件的要求是至少放大到20倍以上,對電子版本的要求是包含布圖設計的全部信息。登記公告后,公眾可以請求查閱的是紙件,對于已經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紙件中涉及的保密信息,除侵權訴訟或行政處理程序的需要,不得查閱或復制;對于電子版本,同樣除侵權訴訟或行政處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復制。從上述規定內容可以看出,無論在登記過程中還是登記公告后,對含有布圖設計全部信息的電子版本和已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紙件中的保密信息均沒有對公眾無條件全部公開的要求。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在布圖設計的保護上采取的是專門法模式。布圖設計的保護沒有采用類似對發明創造的專利保護規則,即并非通過登記公開布圖設計內容以換取專用權。同時,條例對布圖設計的保護也與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不完全相同。布圖設計的登記是確定保護對象的過程,是獲得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條件,而不是公開布圖設計內容的過程,也不是以公開布圖設計為對價而獲得專有權保護。

二、關于涉案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

關于布圖設計的獨創性。首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的是集成電路中元件和三維配置,不延及思想等。在體現布圖設計的功能層次上由于不含有元件和線路的三維配置,不給予保護。在這個層次之下,獨創性的體現逐步增強,對元件分配、布置,各元部件間的互聯,信息流向關系,組合效果等可以給予保護。其次,受保護的獨創性部分應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某種電子功能。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可以體現在布圖設計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中,也可以體現在布圖設計整體中。布圖設計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護,而不論其在整體設計中是否占據主要部分,是否能夠實現整體設計的核心性能。如果一項布圖設計是由公認的常規設計組合而成,則其組合作為整體應具有獨創性。同時,如果權利人提出的是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則該部分應當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某種電子功能。再次,獨創性是布圖設計受保護的前提條件。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包含兩層含義:自己設計完成;不屬于創作時公認的常規設計。在侵權訴訟中,當被訴侵權人對布圖設計的獨創性提出異議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主張、提交的證據對布圖設計的獨創性進行認定。對于專有權人選擇布圖設計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圍繞權利人提出的部分進行獨創性判斷時,應從兩個層面逐次進行:一是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屬于為執行某種電子功能而對元件、線路所作的三維配置,否則不能受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二是上述部分含有的三維配置在其創作時不是公認的常規設計。

權利人在提出獨創性部分的同時,可以對獨創性部分進行說明,權利人的獨創性說明可能是從不同角度對獨創性部分的概括或者抽象,而不一定包括對三維配置內容的描述,但在對上述權利人指明的部分進行獨創性判斷時,應根據權利人的獨創性說明,將權利人指明部分中含有的元件和線路的具體三維配置作為判斷對象。

對權利人提出的獨創性部分進行證明的過程中,不能以經過登記備案而當然認為布圖設計的整體或任何部分具有獨創性。但對于獨創性的證明,不能過分加重權利人的舉證責任,要求其窮盡一切手段證明布圖設計的獨創性。相對而言,被訴侵權人只要能夠提供一份已經公開的常規布圖設計就能推翻權利人主張的獨創性部分。因此,對獨創性的舉證責任分配應充分考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特點、目前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現狀、雙方的舉證能力等因素,以權利人提出的獨創性部分為依據,首先要求權利人對其主張的獨創性部分進行充分說明或初步證明,然后由被訴侵權人就不具有獨創性提出相反證據,在綜合考慮上述事實、證據的基礎上進行判斷。

相關法條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4條第1款、第8條

?指導性案例219號

廣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訴安徽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侵害技術秘密/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懲罰性賠償/損害賠償數額

裁判要點

1.判斷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并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可以綜合考量被訴侵權人是否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復侵權、訴訟中是否存在舉證妨礙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者侵權獲利數額、侵權規模、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

2.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已實際實施侵權行為且構成其主營業務的,可以認定為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對于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長期、大規模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依法從高乃至頂格適用懲罰性賠償倍數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基本案情

2000年6月6日,廣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天某公司)登記成立。2007年10月30日,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江天某公司)登記成立,獨資股東是廣州天某公司。兩天某公司為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卡波技術的許可使用關系,提交了兩份授權書。第一份授權書于2008年9月30日出具,記載:現將廣州天某公司自主研發的卡波姆產品生產技術及知識產權授予九江天某公司無償使用,授權期限為十年,從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在授權期間內,九江天某公司擁有該項技術的使用權,其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該技術生產、制造、銷售產品,利用該技術改善其目前的產業流程,對該技術成果進行后續改進形成新的技術成果等。未經雙方書面同意與確認,廣州天某公司和九江天某公司不得將該項技術授予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授權期滿后,授予的使用權將歸還廣州天某公司所有。第二份授權書于2018年9月15日出具,授權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授權內容同第一份授權書。本案案涉產品即為卡波,也稱卡波姆(Carbomer),中文別名聚丙烯酸、羧基乙烯共聚物,中和后的卡波是優秀的凝膠基質,廣泛應用于乳液、膏霜、凝膠中。

2011年8月29日,安徽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紐某公司)登記成立,成立時法定代表人是劉某,劉某出資比例為70%,后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吳某成。

華某于2004年3月30日入職廣州天某公司,2013年11月8日離職。2007年12月30日至離職,華某先后與廣州天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商業保密、競業限制協議》《員工手冊》《專項培訓協議》等文件,就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等方面進行了約定。朱某良、胡某春曾就職于廣州天某公司,在職期間均與廣州天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商業保密、競業限制協議》《商業技術保密協議》等。2012年至2013年期間,華某利用其卡波產品研發負責人的身份,以撰寫論文為由向九江天某公司的生產車間主任李某某索取了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反應釜和干燥機設備圖紙,還違反廣州天某公司管理制度,多次從其在廣州天某公司的辦公電腦里將卡波生產項目工藝設備的資料拷貝到外部存儲介質中。華某非法獲取兩天某公司卡波生產技術中的生產工藝資料后,先后通過U盤拷貝或電子郵件發送的方式將兩天某公司的卡波生產工藝原版圖紙、文件發送給劉某、朱某良、胡某春等人,并且華某、劉某、朱某良、胡某春對兩天某公司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原版圖紙進行了使用探討。在此過程中,胡某春與朱某良均提出是否會侵犯九江天某公司的相關權利,華某則要求胡某春根據兩天某公司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原版圖設計安徽紐某公司的生產工藝,并交代胡某春設計時不要與兩天某公司做得一模一樣等。于是胡某春按照華某的要求對廣州天某公司卡波工藝設計圖進行修改,最后將修改后的圖紙委托山東某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合肥分院作出設計,委托江蘇某機械有限公司制造反應釜,并向與兩天某公司有合作關系的上海某粉體機械制造公司訂購與兩天某公司一樣的粉碎機械設備,再委托江蘇無錫某攪拌設備有限公司根據江蘇某機械有限公司的技術方案設計總裝圖,進而按照總裝圖生產攪拌器。

至遲自2014年起,安徽紐某公司利用華某從兩天某公司非法獲取的卡波生產工藝、設備技術生產卡波產品,并向國內外公司銷售,銷售范圍多達二十余個國家和地區。生產卡波產品為安徽紐某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無證據證明其還生產其他產品。2018年1月,安徽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某等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相關刑事判決已經認定華某、劉某等實施了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行為的情況下,安徽紐某公司仍未停止侵權。依據相關證據,安徽紐某公司自2014年起,直至2019年8月,始終持續銷售卡波產品。

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于2017年以安徽紐某公司、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等侵害其卡波技術秘密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7)粵7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一、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安徽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并銷毀記載涉案技術秘密的工藝資料。二、安徽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5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安徽紐某公司、華某、劉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變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安徽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500萬元、30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四、駁回華某、劉某、安徽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二審宣判后,安徽紐某公司、華某、劉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025號民事裁定:駁回華某、劉某、安徽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本案中,兩天某公司的實際損失無法查清,故根據已查明的安徽紐某公司的部分銷售情況進行計算得出其侵權獲利。安徽紐某公司生產的卡波產品,其工藝、流程和部分設備侵害了兩天某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但其卡波配方并未被認定侵害兩天某公司的技術秘密。原審法院在確定侵權獲利時未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在卡波生產中的作用,同時也未充分考慮除涉案技術秘密信息之外的其他生產要素在卡波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作用,以安徽紐某公司自認的3700余萬元銷售額乘以精細化工行業毛利率32.26%,得到安徽紐某公司可以查實的部分侵權獲利近1200萬元,F綜合考慮涉案被侵害技術秘密在卡波產品生產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酌情確定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程度為50%,因此對于安徽紐某公司的侵權獲利相應酌減取整數確定為600萬元。關于利潤率的選擇,由于安徽紐某公司未根據法院要求提供原始會計憑證、賬冊、利潤表,也未舉證證明其卡波產品的利潤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按照廣州天某公司年報公布的精細化工行業毛利率確定其產品利潤率。

安徽紐某公司雖在二審階段向法院提交營業執照等證據佐證其經營范圍不止卡波產品的生產。但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系安徽紐某公司申請注冊成立時的選擇,其實際經營范圍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某公司除卡波產品外,并沒有生產其他產品,安徽紐某公司也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其除卡波產品以外生產其他產品的事實。本案中,華某被訴披露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發生于2012年至2013年期間,安徽紐某公司利用華某從兩天某公司非法獲取的卡波生產工藝、設備技術生產卡波產品,并向國內外銷售。此外,安徽紐某公司明確陳述其所生產的卡波產品均為相同設備所產。界定行為人是否以侵權為業,可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判斷。就客觀方面而言,行為人已實際實施侵害行為,并且系其公司的主營業務、構成主要利潤來源;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包括公司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層等,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而仍予以實施。本案中安徽紐某公司以及劉某等人的行為,即屬此類情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了判處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以及懲罰性賠償的倍數范圍?梢,若經營者存在惡意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權利人可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金額相應倍數的懲罰性賠償。因此,本案應在判斷安徽紐某公司是否存在惡意侵權、情節是否嚴重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本案業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某公司自成立以來,便以生產卡波產品為經營業務,其雖辯稱也生產其他產品,但并未提交證據加以佐證,且其所生產的卡波產品名稱雖有差別,但均由同一套設備加工完成。此外,當其前法定代表人劉某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認定實施了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行為后,安徽紐某公司仍未停止生產,銷售范圍多至二十余個國家和地區,同時在本案原審階段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關會計賬冊和原始憑證,構成舉證妨礙,足見其侵權主觀故意之深重、侵權情節之嚴重。鑒于本案被訴侵權行為跨越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施行的2019年4月23日前后,安徽紐某公司拒絕提供財務賬冊等資料構成舉證妨礙,所認定的侵權獲利系基于安徽紐某公司自認的銷售額確定,僅系其部分侵權獲利;侵權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法律修改前后的具體獲利情況,導致無法以2019年4月23日為界進行分段計算;現有證據顯示安徽紐某公司在一審判決之后并未停止侵權行為,其行為具有連續性,其侵權規模巨大、持續時間長。鑒于此,導致依據在案證據客觀上難以分段計算賠償數額。反不正當競爭法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初衷在于強化法律威懾力,打擊惡意嚴重侵權行為,威懾、阻嚇未來或潛在侵權人,有效保護創新活動,對長期惡意從事侵權活動應從重處理,故本案可以依據所認定的安徽紐某公司侵權獲利從高確定本案損害賠償數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17條第3款

?指導性案例220號

嘉興市中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術有限公司訴王某集團有限公司、寧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侵害技術秘密/使用全部技術秘密/故意侵害技術秘密/損害賠償數額

裁判要點

1.權利人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了完整的產品工藝流程、成套生產設備資料等技術秘密且已實際生產出相同產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全部技術秘密,但被訴侵權人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訴侵權人構成故意侵害技術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訴侵權人相關產品銷售利潤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數額;銷售利潤難以確定的,可以依據權利人相關產品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乘以被訴侵權人相關產品銷售數量為基礎,計算損害賠償數額。

基本案情

嘉興市中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興中某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蘭素制造商,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上海欣某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欣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5日,經營范圍為生物、化工專業領域內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及新產品的研制。2002年開始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共同研發了乙醛酸法制備香蘭素的新工藝,包括縮合、中和、氧化、脫羧等反應過程,還包括愈創木酚、甲苯、氧化銅和乙醇的循環利用過程。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包括六個秘密點,上述技術秘密載體為涉及58個非標設備的設備圖287張(包括主圖及部件圖)、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第三版)25張。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之間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關于企業長期合作的特別合同》均有保密條款的約定。

傅某根自1991年進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工作,2008年起擔任香蘭素車間副主任,主要負責香蘭素生產設備維修維護工作。自2003年起,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先后制定了文件控制程序、記錄控制程序、食品安全、質量和環境管理手冊、設備/設施管理程序等文件。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就其內部管理規定對員工進行了培訓,傅某根于2007年參加了管理體系培訓、環境管理體系培訓、宣傳教育培訓、貫標培訓。2010年3月25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制定《檔案與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2010年4月起,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員工陸續簽訂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的范圍和員工的保密義務作了約定,傅某根以打算辭職為由拒絕簽訂保密協議。

王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某集團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8日,經營范圍為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的研發、生產,化工產品(除危險化學品)的制造、銷售等,王某軍任監事。寧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1日,由王某軍與王某集團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王某軍任法定代表人。寧波王某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由王某科技公司以實物方式出資8000萬元成立,經營范圍為實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劑)的研發、生產等,主要產品為香蘭素,王某軍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寧波王某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變更為某孚獅王某香料(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孚獅王某公司)。

2010年春節前后,馮某義與傅某根、費某良開始商議并尋求香蘭素生產技術的交易機會。同年4月12日,三人前往王某集團公司與王某軍洽談香蘭素生產技術合作事宜,以嘉興市智某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智某公司)作為甲方,王某集團公司香蘭素分廠作為乙方,簽訂《香蘭素技術合作協議》。同日,王某集團公司向嘉興智某公司開具100萬元銀行匯票,馮某義通過背書轉讓后支取100萬元現金支票,從中支付給傅某根40萬元、費某良24萬元。隨后,傅某根交給馮某義一個U盤,其中存有香蘭素生產設備圖200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14張、主要設備清單等技術資料,馮某義轉交給了王某軍。同年4月15日,傅某根向嘉興中某化工公司提交辭職報告,同年5月傅某根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離職,隨即與馮某義、費某良進入王某科技公司香蘭素車間工作。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批復同意王某科技公司生產香蘭素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香蘭素年產量為5000噸。同年6月,王某科技公司開始生產香蘭素。某孚獅王某公司自成立時起持續使用王某科技公司作為股權出資的香蘭素生產設備生產香蘭素。

2018年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侵害其享有的香蘭素技術秘密。

裁判結果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8)浙民初25號民事判決:一、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即停止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設備圖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記載的技術秘密;該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涉案技術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時止。二、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傅某根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共計350萬元;某孚獅王某公司對其中7%即24.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除王某軍外,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667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25號民事判決。二、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立即停止侵害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即停止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設備圖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記載的技術秘密,該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涉案技術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止。三、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傅某根、王某軍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經濟損失155829455.20元,合理維權費用3492216元,共計159321671.20元,某孚獅王某公司對其中7%即11152516.98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的上訴請求。二審宣判后,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3890號民事裁定:駁回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王某軍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已經實際制造了香蘭素產品,故其必然具備制造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包括六個秘密點,涉及58個非標設備的設備圖287張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25張。被訴侵權技術信息載體為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獲取的200張設備圖和14張工藝流程圖,經比對其中有184張設備圖與涉案技術秘密中設備圖的結構型式、大小尺寸、設計參數、制造要求均相同,設備名稱和編號、圖紙編號、制圖單位等也相同,共涉及40個非標設備;有14張工藝流程圖與嘉興中某化工公司的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的設備位置和連接關系、物料和介質連接關系、控制內容和參數等均相同,其中部分圖紙標注的圖紙名稱、項目名稱、設計單位也相同。同時,王某科技公司提供給浙江杭某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某公司)的脫甲苯冷凝器設備圖、王某科技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附15氧化單元氧化工藝流程圖雖然未包含在馮某義提交的圖紙之內,但均屬于涉案技術秘密的范圍。鑒于王某科技公司已在設備加工和環評申報中加以使用,可以確定王某科技公司獲取了該兩份圖紙。本案中,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為287張設備圖和25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了其中的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紤]到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圖紙后完全可以做一些針對性的修改,故雖有4項與涉案技術秘密中的對應技術信息存在些許差異,但根據本案具體侵權情況,完全可以認定這些差異是因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在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后進行規避性或者適應性修改所導致,故可以認定這4項依然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在此基礎上,可以進一步認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了其已經獲取的全部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具體理由是:第一,香蘭素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通常具有配套性,其生產工藝及相關裝置相對明確固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已經實際建成香蘭素項目生產線并進行規;a,故其必然具備制造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第二,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拒不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進行了研發和試驗,且其在極短時間內上馬香蘭素項目生產線并實際投產,王某科技公司的香蘭素生產線從啟動到量產僅用了一年左右的時間。與之相比,嘉興中某化工公司涉案技術秘密從研發到建成生產線至少用了長達四年多的時間。第三,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對被訴技術方案及相關設備進行過小試和中試,且其又非法獲取了涉案技術圖紙,同時王某科技公司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在向杭某公司購買設備的過程中均已使用了其非法獲取的設備圖和工藝流程圖。綜合考慮技術秘密案件的特點及本案實際情況,同時結合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未提交有效相反證據的情況,可以認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使用了其非法獲取的全部技術秘密。第四,雖然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的香蘭素生產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與涉案技術秘密在個別地方略有不同,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這種不同是基于其自身的技術研發或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的技術成果所致。同時現有證據表明,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是在獲取了涉案技術秘密后才開始組建工廠生產香蘭素產品,即其完全可能在獲得涉案技術秘密后對照該技術秘密對某些生產工藝或個別配件裝置做規避性或者適應性修改。這種修改本身也是實際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方式之一。綜上,認定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處非法獲取的涉案技術秘密,即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均已被實際使用。

傅某根長期在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工作,負責香蘭素車間設備維修,能夠接觸到涉案技術秘密。2010年4月12日,馮某義、傅某根等三人前往王某集團公司與王某軍洽談香蘭素生產技術合作事宜,迅速達成《香蘭素技術合作協議》,約定由馮某義、傅某根等人以香蘭素新工藝技術入股王某集團公司香蘭素分廠。傅某根根據該協議獲得40萬元的對價,隨后將含有涉案技術秘密的U盤經馮某義轉交給王某軍。傅某根從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辭職后即加入王某科技公司,負責香蘭素生產線建設,王某科技公司在很短時間內完成香蘭素生產線建設并進行工業化生產,全面使用了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某公司的設備圖和工藝流程圖。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傅某根實施了獲取及披露涉案技術秘密給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并允許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均系從事香蘭素生產銷售的企業,與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具有直接競爭關系,應當知悉傅某根作為嘉興中某化工公司員工對該公司香蘭素生產設備圖和工藝流程圖并不享有合法權利。但是,王某集團公司仍然通過簽訂《香蘭素技術合作協議》,向傅某根、馮某義等支付報酬的方式,直接獲取嘉興中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并披露給王某科技公司使用。王某科技公司雇傭傅某根并使用其非法獲取的技術秘密進行生產,之后又通過設備出資方式將涉案技術秘密披露并允許某孚獅王某公司繼續使用,以上行為均侵害了嘉興中某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某公司的技術秘密。某孚獅王某公司自成立起持續使用王某科技公司作為技術出資的香蘭素生產線,構成侵害涉案技術秘密。

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并持續、大量使用商業價值較高的涉案技術秘密,手段惡劣,具有侵權惡意,其行為沖擊香蘭素全球市場,且王某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存在舉證妨礙、不誠信訴訟等情節,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某孚獅王某公司、傅某根拒不執行原審法院的生效行為保全裁定,法院根據上述事實依法決定按照銷售利潤計算本案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由于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獅王某公司在本案中拒不提交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和資料,法院無法直接依據其實際銷售數據計算銷售利潤?紤]到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的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可以作為確定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獅王某公司相關銷售價格和銷售利潤率的參考,為嚴厲懲處惡意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充分保護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決定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2011年至2017年期間的銷售利潤率來計算本案損害賠償數額,即以2011年至2017年期間王某集團公司、王某科技公司及某孚獅王某公司生產和銷售的香蘭素產量乘以嘉興中某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的銷售價格及銷售利潤率計算賠償數額。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本案適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9條、第17條(本案適用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7條)

?指導性案例221號

張某勛訴宜賓恒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市吳某建材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壟斷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壟斷/橫向壟斷協議/壟斷行為實施者/賠償損失

裁判要點

任何人均不能因其違法行為而獲益。橫向壟斷協議明顯屬于違法行為,參與橫向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以參與該協議的其他經營者為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有關民事責任的規定請求賠償其參與和履行協議期間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四川省宜賓市民政局經審核批準成立宜賓市某協會(以下簡稱某協會),屬行業性社會團體。曹某均為會長、阮某成為副會長、陳某欽為秘書長。發起人及發起單位分別為曹某均及宜賓市恒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李某高及四川省宜賓市吳某建材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吳某公司)、阮某成及宜賓縣四某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某公司)。某協會會員單位最初共50余家,其中包括張某勛名下的宜賓市某店機制磚廠(以下簡稱某磚廠)。

2009年7月,“宜賓市制磚行業工作會”召開,《會議紀要》載明:標題欄為“供過于求、物多則賤供求平衡、物稀為貴”;具體方案為成立磚協理事會、磚協協調辦。該活動范圍包括宜賓市翠屏區及30公里內磚廠、柏溪及其方圓15公里內磚廠。協調配合宜賓市仁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仁某公司)在周邊縣區開展成立屬地磚協,防止外圍產品進入本區域。關停方案為擬停產50%產量的磚廠,由生產磚廠補助停產磚廠。仁某公司出面會同磚協協調辦與停產廠簽訂租賃承包合同及生產廠簽訂合作協議。停產廠家在仁某公司每月領取租賃承包費(即生產方交的管理費用的一部分),生產廠家向仁某公司支付市場管理及技術指導費。另,還規定:“磚廠關停調整須經磚協議定,任何廠方不得擅自調整,調整廠定為違約,違約金一次懲20萬元現金,由協調辦和仁某公司負責訴收!薄巴.a磚廠;鸷蟛坏娩N售庫存磚,無條件進行一刀切私銷者定為違約,違約處罰按售一罰十的原則!蓖,某協會的前身某分會制定《宜賓市建材行業協會某分會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外防產品進入、內控磚瓦產量”的具體安排,將本地磚瓦企業劃分為生產企業和停產企業。2009年7月,某分會與某磚廠等磚瓦廠家簽訂了《停產整改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協議。根據《宜賓市磚廠(生產廠家)核定產量明細表》的記載,生產廠家共19家。根據《宜賓市磚廠(停產廠家)核定產量明細表》的記載,停產廠家共31家,其中包括某磚廠。

2011年3月31日,四川省宜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宜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作出《關于責令宜賓市某協會暫;顒拥耐ㄖ,其上載明:“我委最近接到群眾反映,你會在開展活動時,沒有嚴格按照協會章程操作,有超越協會章程規定范圍的行為。根據行業協會管理工作的要求,現責令你會立即暫時停止協會的一切活動,進行全面整頓,并將整頓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我委!2011年4月18日,某協會向宜賓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出具《關于清理整頓工作的匯報及要求恢復某協會正;顒拥恼埵尽,其上載明:“由于協會主要領導履職不充分導致個別磚廠虛高報價并制造虛假的緊張供求信息我們認為導致這樣的結果磚協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必須迅速予以糾正”“明確了目標:一是必須無條件滿足市場需求二是必須在符合市場合理價格的情況下供貨(經有關部門核準確認目前指導價格為:出廠價不超過0.33元/塊標磚),不允許會員單位高于協會指導價供貨;三是必須確保質量”2011年9月,某協會停止發放停產扶持經費。

2013年3月6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某協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某協會組織具有競爭關系的會員單位達成的《暫行管理辦法》,約定部分企業停產,從而控制宜賓磚瓦市場磚的生產數量,控制停產會員單位直接退出宜賓市磚瓦市場的競爭,嚴重限制了市場競爭,屬于限制商品生產數量的壟斷協議。當事人組織會員單位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破壞了宜賓磚瓦市場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

后張某勛訴至人民法院,稱其根據《停產整改合同》停止生產,且僅在2011年9月前獲得了少量的停產扶持費。上述行為實質上起到了排除張某勛參與競爭的效果,構成壟斷行為,侵害了張某勛的合法權益,主張判令吳某公司、四某公司、宜賓恒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某協會、曹某均等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33.6萬元及合理開支8萬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8)川01民初855號民事判決: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吳某公司、四某公司、曹某均、某協會向張某勛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36000元、合理開支5000元。二、駁回張某勛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吳某公司、曹某均、某協會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終1382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855號民事判決。二、駁回張某勛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張某勛作為本案橫向壟斷協議的實施者之一,對其是否有權要求該壟斷協議的其他實施者賠償其所謂經濟損失,應結合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被訴壟斷行為的特點、損害賠償的法律效果等因素予以考量。

首先,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的立法目的。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的立法目的在于,為制止和打擊壟斷行為提供民事司法渠道,對因壟斷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主體提供民事救濟。如果原告并非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壟斷行為的受害者,而是該壟斷行為的實施者,其主張損害賠償,實質上是要求瓜分壟斷利益,因而其并非反壟斷法所意圖救濟的對象。本案中,張某勛系其所指控的本案橫向壟斷協議參與者和實施者之一,且因參與和實施本案被訴壟斷行為在一定期間內獲得了壟斷利益的分享,其非反壟斷法所意圖救濟的壟斷行為受害者。其次,請求損害賠償救濟者,其行為必須正當合法。自身參與和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即便因參與和實施該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失,該損失亦因該主體自身行為的不正當性而不應獲得救濟。張某勛在《停產整改合同》中自愿接受停產整改,參與并實施本案橫向壟斷協議,其行為自身具有違法性,其因此所受損害不應獲得救濟。最后,給予壟斷行為實施者以損害賠償會產生鼓勵和支持相關壟斷行為的消極法律效果。本案中,張某勛所主張的因壟斷行為所受損失,實質上是要求強制執行本案橫向壟斷協議,根據該壟斷協議關于壟斷利益分配的約定瓜分群體壟斷所得。如果支持張某勛的訴訟主張,則無異于維持和鼓勵該違法行為。

綜上,橫向壟斷協議的實施者無權依據反壟斷法要求該壟斷協議的其他實施者賠償其所謂經濟損失。張某勛作為涉案橫向壟斷協議的實施者,其無權因自身的違法行為獲得利益,人民法院對其關于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年修正)第60條第1款(本案適用的是2008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50條)

?指導性案例222號

廣州德某水產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訴廣州宇某水產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產研究所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訴訟/財產損害賠償/未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終止/賠償損失

裁判要點

登記的專利權人在專利權權屬爭議期間負有善意維護專利權效力的義務,因其過錯致使專利權終止、無效或者喪失,損害真正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構成對真正權利人財產權的侵害,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基本案情

專利號為ZL200910192778.6、名稱為“一種多功能循環水處理設備”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為南某水產研究所、廣州宇某水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某公司),發明人為姜某平、李某厚、頡某勇。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09年9月28日,授權日為2012年5月30日,因未及時繳費,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于2012年9月28日被終止。

廣州德某水產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某公司)認為,姜某平曾是德某公司員工,其離職后成為了宇某公司的股東,李某厚、頡某勇是南某水產研究所的員工。涉案專利是姜某平的職務發明,專利的申請權應該屬于德某公司。德某公司曾分別于2010年、2011年就涉案專利申請權糾紛起訴南某水產研究所、宇某公司等,請求判令涉案專利申請權歸德某公司所有。涉案專利權因未繳費而終止失效時,相關權屬糾紛正在審理中。故德某公司以宇某公司和南某水產研究所故意未繳納該專利年費,致使該專利權終止失效,給德某公司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0萬元。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6)粵73民初803號民事判決:一、宇某公司、南某水產研究所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德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50萬元;二、駁回德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宇某公司、南某水產研究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終424號民事判決,在變更本案案由的基礎上,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一、關于本案案由的確定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根據該規定,侵害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僅限于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和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也即,專利法實行專利侵權行為法定原則,除法律明確規定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外,其他行為即使與專利權有關,也不屬于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在登記的專利權人不是專利技術所有人的情況下,如登記的專利權人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而給專利技術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那么該損失實際上是與該專利技術有關的財產損失。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的行為應當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該種案件案由可以確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本案中,根據德某公司的主張,其認為南某水產研究所、宇某公司將歸其所有的職務發明申請專利,之后卻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致使該技術進入公有領域,失去了專利權的保護,損害了其本應該基于涉案專利獲得的市場獨占利益,因此德某公司主張的侵權行為不是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其主張的經濟損失實際上是與該專利技術有關的財產損失,故本案應當屬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而非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原審判決將本案案由確定為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顯屬不當,應予糾正。

二、南某水產研究所、宇某公司是否應當對涉案專利權終止失效承擔賠償責任,應否賠償德某公司50萬元的經濟損失與合理費用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從而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并維持市場道德秩序。專利權是經國家行政審查后授予的有期限的知識產權,其在權利保護期內有效存續需要專利權人持續繳納專利年費、不主動放棄等。當事人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對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權屬發生爭議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登記的專利權人通常應當負有使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權維持有效的善良管理責任,包括持續繳納專利年費等,因為專利權一旦終止失效,專利技術通常情況下即會進入公有領域,從而使專利技術所有人喪失市場獨占利益,損害到專利技術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登記的專利權人未盡到該善良管理責任,給專利技術所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有賠償責任。本案中,在2010年、2011年德某公司已經兩次以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為由起訴南某水產研究所、宇某公司,尤其是德某公司主張涉案發明是職務發明的第二次訴訟正在進行的情況下,作為登記的專利權人,南某水產研究所、宇某公司應當負有在涉案專利授權以后維持其持續有效的善良管理責任,包括持續繳納專利年費,以避免可能給德某公司造成損害。但南某水產研究所、宇某公司卻未繳納專利年費,導致涉案專利權于2012年9月28日被終止失效,侵害了德某公司的合法權益,其顯然未盡到善良管理責任,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賠償因此給德某公司造成的損失。對于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本案應當根據涉案專利權終止失效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具體賠償數額。鑒于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專利權在終止失效時的市場價格,綜合考慮到涉案專利為發明專利、涉案專利權在授權公告當年即被終止失效、南某水產研究所和宇某公司過錯嚴重、德某公司歷時較長的維權情況等,即便考慮德某公司也存在一定過失,原審判決確定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的賠償也并無不妥。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117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6條)

?指導性案例223號

張某龍訴北京某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程某、馬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訴訟/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管轄/侵權行為地

裁判要點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結果發生地具有不確定性,不應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在確定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即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龍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程某、馬某擅自在相關網站上發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寫真藝術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馬某以本案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秦皇島市為原告住所地,不是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為由,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

裁判結果

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冀03知民初27號民事裁定,駁回馬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馬某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民轄終66號民事裁定,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北京互聯網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不當,遂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轄42號民事裁定,確定本案由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痹撘幎ㄖ械摹靶畔⒕W絡侵權行為”針對的是通過信息網絡對一般民事權利實施的侵權行為。但“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著作權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被谛畔⒕W絡傳播權的性質和特點,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一旦發生,隨之導致“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其侵權行為涉及的地域范圍具有不確定性。故《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币虼,《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是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特定類型的民事權利,對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管轄作出的特別規定。在確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時,應當以《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為依據。

本案中,秦皇島市為原告住所地,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本案也不存在《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因此,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本案沒有管轄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北京互聯網法院并無不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條、第2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

?指導性案例224號

某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訴河南某廬蜂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3年12月15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訴訟/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屬/舉證責任

裁判要點

在著作權權屬有爭議的情況下,不能僅憑水印或權利聲明認定作品著作權權屬,主張著作權的當事人應進一步舉證證明,否則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案外人G*公司授權某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美圖像公司)在中國境內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該公司的“getty Images”品牌圖片,且某美圖像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某美圖像公司發現,河南某廬蜂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廬蜂業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了4張上述品牌圖片。某美圖像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廬蜂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為支持其訴請,某美圖像公司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權確認書、網站權利聲明等證據,涉案圖片上有“getty Images?”內容的水印。某廬蜂業公司抗辯認為,涉案圖片水印右上角為商標注冊標記“?”,不是表明創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攝影師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稱,顯示圖片著作權屬于作者而不是某美圖像公司或G*公司。某廬蜂業公司還就涉案圖片權屬問題通過電子郵件詢問G*公司,得到的答復是,涉案圖片由攝影師投稿,該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銷售后向攝影師支付版稅,但攝影師保留圖片的著作權。某廬蜂業公司據此認為,因投稿人保留著作權,G*公司、某美圖像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某美圖像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津03知民初73號民事判決,判令某廬蜂業公司賠償某美圖像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8000元;駁回某美圖像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某廬蜂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津民終31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廬蜂業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某美圖像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圖片除標注“getty Images?”水印外,還分別標注有攝影師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稱,而且“getty Images”之后緊接商標注冊標記“?”,因此,僅以此水印不能認定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屬于G*公司。此外,某美圖像公司還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權確認書、網站權利聲明,但授權確認書只能證明G*公司向某美圖像公司進行授權的事實,并非G*公司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的證據。權利聲明屬于單方陳述,在缺乏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僅以權利聲明不能確定著作權歸屬。在此情況下,某美圖像公司應進一步承擔G*公司享有涉案圖片著作權的舉證證明責任,但其未能舉證證明。相反,根據某廬蜂業公司提交的G*公司回復郵件等反駁證據,G*公司確認投稿的攝影師仍然保留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故某美圖像公司關于G*公司擁有涉案圖片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12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1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90條(本案適用的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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