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姚輝犯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一審宣判。
據檢方指控,2003 年至2017年10月,姚輝在先后擔任深圳中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刑事案件審理中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刑事案件審理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25.5萬元(以下未標注幣種均為人民幣)、港幣90萬元、美元1萬元以及價值2.5萬元的購物卡。
2017年10月至2021年2月,姚輝自深圳中院退休后,利用其原職權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案件經辦法官或法院部門領導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刑事案件審理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557萬元、港幣60萬元。
法院查明的事實顯示,向姚輝行賄的人包括企業家、檢察官等人,更有十余名律師參與其中,大部分律師因希望“輕判”而賄送姚輝。
而在廣東守靜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某熾的自述中,其賄送的原因是希望姚輝允許自己在法庭上充分發表辯護意見,不要打斷其發言,以及日后在案件上關照自己。這也成為律師圈廣泛關注的原因。
據判決書記載,2017年,姚輝利用擔任深圳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的職務便利,在審理杜某受賄案提供幫助,收受林某熾賄送的20萬元。
林某熾稱,2015年下半年,自己代理了某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杜某受賄案,后該案在深圳中院審理,審委會專職委員姚輝擔任主審法官和審判長。自己從姚輝處得知該案幾乎沒有從輕處罰的空間,于是請求姚輝允許自己在法庭上充分發表辯護意見,不要打斷其發言。
林某熾說,庭審進行得很順利,杜某案宣判后不久自己給了姚輝20萬元!拔宜徒o姚輝這20萬元主要因為,一是他在庭審時關照了我,二是和他搞好關系,方便在以后案件上能夠給我提供關照!
姚輝的供述也印證了林某熾的說法。
廣東守靜律師事務所官網顯示,林某熾律師歷任深圳市律師協會第八屆副會長、深圳市第四、第五屆人大代表;寶安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大法工委委員、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區司法局黨總支委員等,曾獲得“深圳市首屆優秀律師”“2005至2007年度全國優秀律師”“深圳市勞動模范”“黨員律師標兵”等榮譽稱號。
另據判決書記載,姚輝收受廣東鼎義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某賄送的錢款合計40萬元及紅包共計15萬元;收受廣東同仁律師事務所律師沙某紅賄送的錢款共計50萬元;收受北京市浩天信合(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某賄送的錢款共計30萬元;收受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方某毅賄送的60萬元;收受北京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武險峰(已判刑)賄送的300萬元;收受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某忠賄送的10萬元;
收受北京市康達(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種某君賄送的110萬元;收受深圳中院刑二庭原法官助理、廣東金地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某峰賄送的30萬元;收受北京市地平線(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某賄送的55萬元;收受廣東金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某泉賄送的50萬元(后退還40萬元);收受北京市地平線(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某賄送的20萬元;收受廣東豐鵬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某賄送的10萬元;收受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某賄送的20萬元……
此外,原上海市海華永泰(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振杰(已判刑)賄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原公二處副處長、原公訴部主任檢察官葉正雄(已判刑),葉正雄將部分錢款交給了姚輝。
2009年至2013年間,姚輝收受廣東金圳律師事務所原工作人員楊某山賄送的30萬元、7.5萬紅包、2.5萬購物卡,2020年又收受7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姚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
此外,追繳姚輝受賄罪的違法所得928萬元、港幣90萬元、美元1萬元;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違法所得557萬元、港幣60萬元,上繳國庫。
“法度law”注意到,今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
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在加大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方面,草案增加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同時,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受賄罪相銜接。
向姚輝行賄的十余名律師是否均受到了處罰,目前不得而知。如何從法律角度看待律師賄送法官?為“充分發表辯護意見”這一行為是否違法?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告訴“法度law”:《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第390條對行賄罪的處罰進行了規定,即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所以根據上述標準,紀委監察部門應依法對林某熾等律師的行賄行為進行立案。公檢法等機關對于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移送而不移送的,則會涉嫌徇私舞弊罪。所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在審判中發現的行賄線索應當移交紀委監察部門進行調查。
執業律師如果因行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按照《律師法》第7條的規定,不能獲得律師執業資格。同時依據《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構成犯罪的不僅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相關部門發現犯罪線索不移交的,任何公民、組織和社會團體均可以向紀委監委進行舉報。
林某熾稱是為了充分發表辯護意見而行賄,貌似是為了正當利益而行賄。其實不僅《刑訴法》和《律師法》等法律對律師的辯護權進行了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還專門發布《<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的通知》(法發[2015]16號)明確要求:“依法保障律師辯論、辯護權。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應合理分配訴訟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充分聽取律師意見。除律師發言過于重復、與案件無關或者相關問題已在庭前達成一致等情況外,不應打斷律師發言!
行賄是不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是不是構成犯罪,要綜合各項證據,而不是僅僅依據行賄人的辯解就無罪!八痉ā币步^對不能成為法律人的“玩物”。
“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黨的十九大、二十大一再強調的治理腐敗的方針政策。特別是2021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明確這一政策是斬斷“圍獵”與甘于被“圍獵”利益鏈、破除權錢交易關系網的有效途徑。
治病要斷根,治腐要尋源。近年來,大量被判刑的法官基本都涉嫌受賄,而行賄的人里不乏在各級律師協會等當領導的人員,這不僅與依法治國的要求相違背,更與司法為民的宗旨相背離。建立法治社會與每個法律人依法辦案密不可分。
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師向“法度Law”表示:林某熾或不構成行賄罪。行賄罪要求行賄者謀取不正當利益,林某熾向法官行賄的目的是要求充分發表辯護意見,單純出于這個目的,林某熾謀取的利益屬于正當利益,不符合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構成要件。而受賄罪只要受賄人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可,至于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在所不問。所以,收錢的法官肯定構成受賄罪。
從判決來看,林某熾送給法官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感謝開庭時讓其充分發表辯護意見,二是想和法官搞好關系,方便以后在案件中關照。這個“以后關照”也需要看關照的內容,如果還是在程序上保障其辯護權利,則還屬于謀取正當利益。如果是要求法官“枉法裁判”,則存在構成行賄罪的可能。
無論林某熾是否構成行賄罪,其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堵蓭煼ā返谒氖畻l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包括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違反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辯護權本是律師應有的權利和律師代理案件過程中應當爭取的權利。此事件一方面反映出,司法實踐中法官打斷律師發言問題比較普遍,二是律師為了“表現”給當事人和委托人看,以不被打斷發言證明自己的“庭外能力”,順利發表完代理意見,將代理工作完整展現在法庭,進而理所當然地將收取的高額代理費鎖入囊中,并從中拿出一部分給法官。既獲得了委托人的認可,又和法官搞好了關系,方便以后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