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勞動爭議代理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范圍包括:
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v 人事爭議代理
人事爭議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錄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職務任免、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人事管理事項所引發,人事管理行為侵害相對人(工作人員)權益所引起的爭議和糾紛。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包括:
1、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爭議;
4、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它人事爭議。
v 工傷事故代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制定本條例!备鶕摗稐l例》的基本精神,我國工傷事故賠償中所指稱的工傷事故采用的是廣義,既包括一般傷害事故和急性中毒,又包括罹患職業病。
工傷事故的范圍包括: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v 律師在勞動工傷案件中的作用
1.專業法律知識;2.組織收集證據;3.撰寫法律文書;4.參與協商談判;5.代理勞動人事仲裁;6.代理民事訴訟。
v 聯系方式
座機:010-536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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